登录/注册

工作用餐时段回家用餐,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1268


案例

  邓某在一家超市上班,这家超市店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未为员工提供伙食,只是规定了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邓某因上班地点离家不远,平时都是回家吃饭。

 

  一天,邓某中午回家吃饭后,驾驶着电动车到超市上班。途中,驾车的邓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邓某有骨折,还有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邓某对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事后,邓某被认定为工伤,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解析

  超市认为,邓某发生事故时间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私自外出受伤,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邓某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其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此外,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邓某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

 

  邓某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了超市的诉讼请求。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