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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续签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2010


案例

  “啥时候签的第二次合同?我怎么不知道?”看到李某在续签通知上的回复,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周经理陷入了迷茫。

  三年前,李某入职这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职位为市场部文员。在劳动合同履行了一年半之后,由于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变动,各部门岗位人员都发生了调整。公司经与李某协商,将她从市场部调整到行政部,劳动报酬也发生了变化。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最近,人力资源部向李某发出书面续签通知,告知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拟与她续签五年期劳动合同。李某回复称,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让周经理摸不着头脑。

  经过沟通周经理才知道,李某认为,上次岗位和薪酬变更,就等于续签了一次劳动合同。而且,不仅是她这样认为,当时和她一样调整了岗位的很多员工都这么想。

  想到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周经理坐不住了。他请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给员工做了一次普法讲座。

 

解析

  在讲座中,针对员工们对变更和续签的疑问,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时候企业会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是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对具体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续签,一般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决定在下一时段延续劳动关系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或延续以往约定的行为。当然,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员工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处于“三期”等,劳动合同应自动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虽然也是劳动合同期限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属于续签。

  从这些区别来看,李某与公司在一年半前协商后进行的是变更而非续签,因此双方到目前为止,只签了一次劳动合同。

  疑惑解开后,李某和同事们都不再纠结了,很快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