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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孕期开假证明休病假,单位有权利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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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魏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魏某怀孕。生产前几个月,魏某休了一段时间的病假并提交了病休证明,但这几张请假用的病休证明却“惹了祸”。

  原来,魏某向公司先后提交了三张病休证明。但公司调查发现,在这三张病休证明上签名的诊断医生早已去世,病休证明均是在该医生去世后近一年的时间内所出具,这显然有悖于事实,因此这三张病休证明是假的。

  魏某也没有向公司补交可以证明必须遵医嘱休假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公司以魏某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魏某不服,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魏某的理由有三:第一,自己身处孕期,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权解雇;第二,病休证明是被单位偷换的;第三,当时是家属代自己到医院开具病休证明,本人不清楚具体情形。但魏某对于自己的理由和主张无法举证,仲裁委不支持其请求。

 

解析

  因三期女职工提供不实病休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这表明仍有部分劳动者对于三期女职工权利义务存在误解。

  本案中,魏某有几点不妥行为。首先,魏某不应向公司提供虚假的病休证明。魏某虽然否认虚假病休证明系其所交,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仲裁委自然无法采信其主张。其次,魏某对“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有误解,认为只要自己在孕期,单位便不得因任何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出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这六种情形不受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约束,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因此三期不是护身符,女职工亦应当服从单位正常安排、管理,若需遵医嘱休养,应按规章制度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最后,无论是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医学诊疗角度,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病情知情并负责,有义务将真实的身体状况、诊疗状况告知单位。所以,魏某有关家属代开病假条自己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此案提醒劳动者,无论是否处于“三期”,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切莫突破法律底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