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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1-14     浏览次数:1017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发改〔2024〕299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制定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发展改革局依法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发展改革局可参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依法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站场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分不同区域、位置、车型、时段、占用时长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政策。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第八条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其经营者应按《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 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第十八条 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实施收费前须将停车设施名称、性质、地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经营者名称、停车泊位数量等信息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止。此前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汕头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