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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导游不具备领队条件仍带团出游?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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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接市民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安排聘请的导游余某为出境旅行团提供领队服务,然而,余某并不具备领队条件。

 

解析

  从本案调查取证的事实及证据来看,该旅行社为出境旅行团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柒元(¥120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通过该案例,让旅行社深刻认识到导游不能等同于领队,对未取得资质的人员不能以领队的名义参与领队工作。以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开展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有利于提升城市旅游服务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来源:多彩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