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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维权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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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

  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解析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依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有用处,平时该如何保存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例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不会采纳。

 

温馨提示

  一旦有金钱往来,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

  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

  第三保留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不要随意删除。

 

  此外,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是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