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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追讨被拖欠工资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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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去年1月1日,杨某离职时公司尚拖欠其2018年9月份至12月份工资35000元。离职后,杨某多次向公司追讨工资,至去年12月追讨无果,遂于今年1月向市仲裁院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应诉称,杨某伙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非法占据公司的营业场所,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事情需待公司核算损失追究杨某的赔偿责任后方能解决,故暂不予以结算工资,且杨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解析

  经审理,仲裁庭支持了杨某的请求。因杨某在离职后仍多次向公司追讨工资无果,出现了时效中断事由,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公司关于时效的抗辩不成立。另外,仲裁庭认为,公司主张杨某扰乱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公司暂不支付杨某工资缺乏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