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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第二天意外受伤究竟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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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年底,龙某到某公司应聘。应聘成功后的第二天,项目部主管高某安排龙某到工地正式上班。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由高某口头告知龙某上班时间。

  上班期间龙某在施工工地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00多天,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2018年,龙某经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用,随后再无联系龙某。

  由于是在工作期间受伤,龙某想向公司讨要赔偿金。因龙某在上班第二天即发生事故,公司以尚未来得及办理入职相关手续,未投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2018年初,龙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赔偿因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龙某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公司未给龙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源:龙亭法院、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