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公司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承担?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1959


案例

  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因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因而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己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公司确实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个人违章操作所造成的,陈某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事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至于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陈某应该与社保部门交涉,所以,对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解析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仲裁庭认为,陈某在职期间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由于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陈某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故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汕头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