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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约定试用期是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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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黄某进入某软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规定工作内容为软件销售。由于黄某销售业绩优秀,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软件公司人事部通知黄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将黄某升任为该地区的市场主管,但称按照公司规定晋升人员需要有3个月的试用期,故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黄某虽然觉得该行为有些不妥,但考虑到日后的职业发展,还是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2个月后,由于市场行情不好,黄某负责的地区销售业绩不佳,甚至出现滑坡。于是软件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解答

  仲裁委支持了黄某的仲裁请求,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软件公司与两次黄某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明显是违法劳动法的行为,随后软件公司还在第二次约定的试用期内以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得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新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