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出差期间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2798


案例

 

  张某受雇于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22963.5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2001年底,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外地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张某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中)。出差回来后,张某将有关电脑被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该公司就电脑赔偿问题未能和张某达成一致,就起诉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22963.5元。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出差携带电脑系公司指派,属于因公使用,电脑被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扣发了自己当年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 

 

解答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携带公司手提电脑出差,是原告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张某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某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