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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究竟给谁“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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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物流企业与一家外卖平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物流公司负责该外卖平台订单的配送运营工作。

  汤某于2016年起到该物流公司处从事配送员工作,由外卖平台为其派单,工作服、头盔、送餐箱由该物流公司统一代购,上面均有外卖平台的标识。该物流公司按月发放汤某工资。

  后汤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了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本案中,汤某虽然为该外卖平台“骑手”,从外卖平台接单、送货,其工作服、头盔、送餐箱有外卖平台的标识,但这些并非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

  该物流公司作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其与外卖平台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该物流公司负责该外卖平台订单的配送运营,因此,外卖配送属于该物流公司的业务范畴。

  汤某受该物流公司招聘和指派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物流公司按月发放汤某工资,双方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的情形。

  因此,该物流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汤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由该物流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