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于2006年4月19日入职某纺织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于2019年1月18日因私向公司部门经理提交了请假卡,要求自2019年1月23日起请假15天,部门经理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其请长假,无法审批。
林某不听劝阻,自2019年1月23日起自行休假。纺织公司2019年1月28日向林某出具《旷工通知书》,通知林某因请假未获批准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林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纺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240元。
解答
仲裁委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在审理中查明:纺织公司《考勤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定,员工请假必须经核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未经核准的,以旷工论。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有提出休假的权利,同时亦有遵守被申请人规章制度、服从被申请人公司用工管理的义务。林某因私提出休假15天,公司部门经理已明确告知其所申请假期太长,难以安排,可请短假处理,否则不予核准。
林某明知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规定,但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仍执意自行休假,已严重违反了纺织公司《考勤制度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纺织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对林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汕头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