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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岗降薪手段逼迫劳动者辞职,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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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某系某铁艺公司电焊工,
2018年3月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电焊工,月工资4500元。

  2019年7月,孙某因未接受公司超时加班要求而引发领导不满,随后公司便决定将孙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杂务工,月工资降为3000元。

  孙某不同意,公司的答复是“不想干就走人”。孙某一气之下辞职。

 

解答


  本案中,铁艺公司没有经过法定的协商等程序,仅因孙某拒绝加班便擅自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且大幅度降薪,不管是程序还是降薪原因,都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该调岗降薪行为因违法无效。

  对此,孙某有权要求公司按原工资补足减少的工资数额,并支付相当于1个半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