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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致伤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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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丁某是物业公司的保安,2017年3月,丁峰在一次抓捕小偷过程中被小偷踢倒,不慎摔伤腰部。后经住院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6级伤残。丁峰伤愈出院后,活动能力受限,其所在的物业公司经理刘某见此情况,单方面解除了丁峰的劳动合同,丁峰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答

  劳动仲裁委告知丁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个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居中调解,丁峰撤诉,该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