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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可随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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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月前,一家家装公司招聘了小张等几名保洁员从事商品展示大厅的清洁工作,每天工作3小时,一周工作6天。小张等人入职时,公司和他们约定了小时工资标准,并告知他们每月15日发工资。

  刚开始,小张觉得没什么。但她后来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去了别的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发现对她这种以小时计算工资的保洁员的工资,其他公司差不多10天就支付一次,她才觉得家装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有些长。小张又向同行们打听了一下,发现大部分和她类似的保洁员都是一个月结两次工资。于是,小张和与她一样在家装公司从事保洁的小时工们商量了一下,几个人一起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郑经理提出,要求缩短工资结算周期,却被郑经理拒绝了。

  “每个月15日发工资是公司规定。本来咱们公司员工就多,如果每个人都像你们一样搞特殊,要求单独结算,那我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还不得累死?”

  听到郑经理看似有理有据的回答,小张也开始有些怀疑,自己的要求是不是真的不合理呢?

 

 

 

  为了知道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小张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在了解了她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长之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她要求缩短工资支付周期的要求是正当的。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承诺缩短工资支付周期。经过双方协商后,工资支付周期变更为两周。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公司对她的这种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此,公司对她这种保洁员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能和对全日制员工一样一月一付。

 

来源:市人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