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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事项的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1958

案例选登

    [投诉]龙湖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农村集体资产招拍挂制度的作风问题

    诉求内容:市民2017-06-27 09:43:48来电反映:

    一、投诉举报对象:龙湖区某居委会工作人员

    二、投诉举报内容:

   (一)市民是龙湖区某居委的居民,该居委会工作人员私自将该居委属下的某个市场租给原租人,每月租金1600元左右。

   (二)市民称,该市场原合同于2015年5月30日到期,但居委会重新将市场租赁时没有通过三资平台进行公开投标。市场总面积约四千多平方米,按照正规程序,每月可收取摊位租金不低于10万元,而居委以低廉的价格1666.7元租出。

   (三)市民表示该市场租赁没有进行公开投标,严重损害集体利益,侵犯村民的权利。

     三、投诉举报诉求:

     市民现投诉该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处理该市场租赁问题上涉嫌违反农村集体资产招拍挂制度的作风问题,请部门调查处理。

     承办单位:该事项报送市作风办处理。

 

政策动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完善规范工作程序,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等合同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方式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或者承租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扰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或者出租。”“第三十六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交易品种应当进入平台交易,主要包括:(一)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六)其他品种,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进入平台交易。”(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