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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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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此次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今年个人缴费的标准调整为220元/年。

可参加居民医保的人群包括:具有汕头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汕头市居住证持有人;已在汕头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若2018年度已参保并办理代扣手续,则不需再做登记。需确保缴费的账户有足够金额,以顺利参加2019年居民医保(账户余额应大于参保人数×220元,例如家中有3人参保,则账户余额应大于660元)。另外,参保人也可向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民委员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保险费。

个人缴费的金额较去年增加,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也有所提高,其中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提高,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限额由每人80元/年,提高至每人120元/年、180元/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80元/年,其他参保人120元/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提高,本市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3%提高至65%,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8%提高至55%;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另外,2018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常住异地并取得常住地居住证的,可申办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在常住地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享受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同时,10月1日起,将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设置医疗保险基金相应的年度支付限额(包括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等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也就是说,连续参保将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