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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I车用燃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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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875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提高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189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201812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二、在全市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VI车用汽油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三、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88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必须在201811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

四、国VI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五、各加油站应严格按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VI车用汽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质量、计量、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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