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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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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3 15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中直和省直驻汕有关单位,有关部队。

共12页
汕头市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学习对标追赶先进城市的决策部署,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公平、诚信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以创文强管带动营商环境提升为契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再造,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我市经济发展培育更多合法市场主体。
二、整治范围
       本次治理对象为各类无证无照经营主体,主要类型有: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 依法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依法须经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
     从2018320日开始至1130日结束,全市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摸底阶段(320日—3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利用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群众知晓面,增强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消费者自觉抵制无证无照经营的意识,营造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浓厚氛围。各区县要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的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各职能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准确把握无证无照经营分布和数量情况,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
41日—1031日)。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要把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燃气、加油站、机动车维修、餐饮、食品制售、废旧回收、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场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经营活动作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同时,引导具备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请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 督导检查阶段(111日—1120日)。111日开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暗访和随机抽查对各区县整治工作开展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 总结验收阶段(11 21 日—11 30 日)。各区(县)
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及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自行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市将按照上级关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综治考评工作要求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8 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商改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查无”工作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本区域整治工作的目标和重点,落实量化措施,明确乡镇街道和辖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的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证照办理条件而没有登记的市场主体,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及时引导办理证、照,依法规范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特别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指导和督促涉及本系统职责分工无证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 2017 10 1 日新修订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要履行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履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涉及整治任务较重的部门要相应制订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整治方案。
         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职能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对明知或应知无照无证经营的,坚决不提供水、电、网络输入等便利条件,对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无照无证经营户,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生存土壤。
      各职能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发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使部门之间配合更加密切。
五、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把集中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为专项执法行动提供组织保障。各镇(街道)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的原则,组织各职能部门对辖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涉及范围广、危害大、查处取缔难的无证无照行业和地区,要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清理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熟悉辖区环境的优势,积极配合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将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名单上报镇(街道)政府,并积极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开展的清理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对等权责。
(三) 区别对待,注重实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要坚持清查与引导、教育与处罚、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对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经营户教育引导其办理证照,变违法经营为合法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经营者,适当放宽条件和降低办证照成本,帮助其完善办理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管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国家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四)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
    全面落实《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把服务贯穿于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要建立更便捷的市场准入机制,及时为经营者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五)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及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发动广大人民积极参与、配合支持,营造有利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社会氛围。在查处取缔过程中,要及时曝光一些典型案例,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六) 建章立制,长效监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整治对象量多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及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等机制,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交,需多部门共同查处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必要时由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构筑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保税区、高新区及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包括《2018 年综合整治无照无证经营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分别于 3 30 日、11 30 日前报汕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 88564051),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czjfzfb@stmail.gdgs.gov.cn。市直各相关部门也要对涉及本系统开展无证照经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 11 31 日前报汕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